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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6/2018-77325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8-31
名称
红寺堡区脱贫攻坚民政领域兜底保障实施方案
红寺堡区脱贫攻坚民政领域兜底保障实施方案

(一)推进低保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1.兜底保障重点对象。将建档立卡户中因重病、致残、年老、重灾、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和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等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经乡镇进一步审核认定的红寺堡籍建档立卡兜底户,整户纳入低保,享受农村低保A档标准,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从2018年9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A档标准从300元/月/人提高到330元/月/人,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要求,自2019年起,红寺堡区本级财政按不少于上年度本级城乡低保资金支出的1%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

2.加强两项制度衔接。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把因病、因残等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3.精准识别低保对象。研究制定农村低保对象量化认定标准,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健全最低保障对象认定和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机制,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家庭成员中大多数符合低保条件或家中主要劳动力缺失的生活困难家庭,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4.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低保“个人申请、乡镇经济和生活状况调查核实、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两榜公示”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调查核实,坚持凡进必核,

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开展村居评议和审核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确保当月审批、次月享受。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资金发放及时,正风肃纪,为全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二)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

5.提高救助供养标准。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500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300元/月/人提高到400元/月/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评估工作,民政部门核定下发照料护理经费,优先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养尽养。到2020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中事实无人供养照料的贫困人员,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看病就医、健康管理、住院陪护等服务。

6.加大救助供养力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有红寺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门诊费用按照3000元/年/人的标准由民政部门保障。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散居特困人员,有关部门应通过配租公租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各个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7.加强供养机构建设。积极参与自治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加强组织保障、基础设施、生活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启动运行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中心敬老院和菊花台日间照料中心升级改造,使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消防设备、安全监控和生活环境等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区财政按标准拨付中心敬老院和菊花台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行经费,集中供养机构管理运行经费不得占用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资金。探索第二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失能、半失能和完全自理特困人员1:3、1:6和1:10的标准配备工作力量,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

8.严格落实两项补贴。对具有红寺堡户籍、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供养家属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享受低保最高保障标准,未享受最高保障标准的全部调整至最高档。对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二级及以上低收入(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经乡镇审核、村(居)认定、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9.加强康复托养服务。保障人员经费,尽快建成投运红寺堡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积极争取宁夏儿童福利院试点项目支持,由大河乡逐步扩大范围,对红寺堡区内有康复治疗需求的0—14周岁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治疗,减轻家庭负担。对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中16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照料。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有长期照料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利用农村养老福利设施,为其提供集中养护或日间照料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深入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优先为贫困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

(四)强化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

10.关爱服务留守老人。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老饭桌、农村互助养老院等机构建设和改造力度,有效整合公共资源,落实运营经费补助,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村,指导乡镇、村委会探索成立老年人互助协会,健全老年人互帮互助机制,加大补助力度,切实发挥好老饭桌的作用,打造示范点,解放生产力。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保障其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加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功能作用宣传,采取个人自愿、政府补助、单位出资、社会捐赠等方式,倡导老年人自愿参加保险。民政部门为农村特困供养、高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每份30元意外伤害保险,最高理赔金额达到1万元。

11.关爱保护留守儿童。扎实开展“合理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着力发挥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作用,落实“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无户籍、失辍学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大“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全覆盖。加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推广使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将父母双方重残、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一方重残或服刑另一方失踪的困境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津贴标准给予保障。对父母一方死亡、重残或服刑,另一方失踪但派出所暂出具不了失踪证明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摸底统计,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按司法程序解除父母失踪一方抚养权,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五)增强临时救助制度救助实效。

12.健全救助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民政业务“放管服”改革,推动服务下沉,将临时救助授权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审核办理,一次性救助2000元及以下由乡镇按程序直接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由乡镇审核通过民政云系统报民政局审批。对因病、因学或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以及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乡镇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在红寺堡区居住的自发移民。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由乡镇审核上报民政局,民政局报红寺堡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次性救助上限为20000元。

13.提高临时救助时效。乡镇(街道)要健全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员、民政协理员和帮扶责任人等,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坚持应救尽救、及早救助。加大对重病、重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探索开展“先行救助”,针对特殊贫困人口的突变、急难事件,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作为工作经费和补助经费发放,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

(六)凝聚各方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14.提升乡镇服务能力。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政府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能力建设,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推行乡镇“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推行“县证乡制”,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2018年底前,公共服务事项证件“县证乡制”达100%。各乡镇要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人员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统一民政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加强民政阵地和窗口建设。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意见,为区低保中心和各乡镇聘用7名社会救助经办审核人员,人均经费参照社区工作者经费标准由低保结余资金支付。将农村“三留守”督导员规范为民政协理员,主要做好民政服务对象的审核上报、日常探访、心理疏导,协助管理村级老年饭桌,代办社会救助等相关业务,保障村一级民政工作落到实处。

15.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定期组织优抚对象体检,建立优抚对象健康档案。提高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费补助标准,由600元/年/人提高到1000元/年/人,保障看病就医需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要求,全面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积极开展退役士兵电商、创业、驾驶等技能培训,组织退役士兵就业专场招聘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抚恤、优抚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规定,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纳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范围;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危窑危房改造范围。

16.强化村级民主建设。做实做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结合冬季轮训,分级分批对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监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轮训。严格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议定事项清单,切实将涉农扶贫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项目、资金全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村监会运行规则、考核细则和误工补贴发放办法,进一步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六有”建设要求,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厘清职责权限、规范监督方式、严格管理考核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加大村务公开,重点推进从村部村务公开栏向学校、小卖部等群众聚集地延伸,并在村组首尾农户住房墙体醒目位置统一制作公示墙(栏)。注重建立和利用QQ群、微信群和手机短信等平台,切实发挥公开公示实效。

17.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对行政村村规民约制定工作的指导,对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主体内容的时代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一村一约”和“易记易懂易行”。开展村规民约“张贴入户行”,树立和宣传遵纪守约的村民典范,用身边人和事教育身边人,逐步营造“遵约光荣、违约可耻”的氛围,引导群众遵约守约和崇德向善。充分发挥村“两委”成员、村监会成员、村内德高望重和办事公道的老党员及村民代表、亲戚朋友的监督和说服作用,对违反村规民约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等靠要”思想严重和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群众,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树立村规民约在群众自治德治中的权威。

18.激活社会组织力量。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通过引进扶贫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开辟就业渠道、开展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开展定点帮扶和爱心捐助等方式,重点参与贫困村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及其他扶贫行动,倡导志愿扶贫。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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