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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6/2018-13748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2-27
名称
红寺堡区民政服务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理指南
红寺堡区民政服务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理指南

必备条件: 户籍状况、居民类别、住院费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医疗救助的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保障类别:(一)特困供养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孤儿;(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五)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六)重点优抚对象;(七)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申请条件: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一)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二、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一)剩余费用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二)剩余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百分之六十的补助。

审批流程:

       1.申请。民政服务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受理。乡(镇)社会救助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对象资料并初审,同时进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平台”中的“社会救助系统”对核对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录入传输,提交到“救助核对系统”后申报核对。

       3.核对。区核对中心进行系统签收,并上传委办单位开展核对,生成核对报告后数据反馈各乡(镇)。

       4.发放。各乡镇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再一次进行资料复核,医疗救助金打入申请对象“一卡通”账户。

提供材料:

 (一)患者和户主户口簿首页及相关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号;(二)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五保)证、儿童福利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优抚证。(三)书面申请、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收据总票(注:1、“职工医保”医院即时结算的提交原件、区外住院的提交住院医疗费用总票复印件和报销原件及中心报销待遇核定表;2、“居民医保”医院即时结算的提交原件,享受二次报销的提交即时结算的复印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付结算凭证原件;3、“商业保险”医院即时结算的复印件、享受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付结算凭证复印件、商业报销支付保单原件)、患者一寸照片一张、住院和出院证、市外住院的转院手续,由村、居委会初审后对低保、高龄等对象复印相关证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特重大疾病家庭出具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委托人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并联合附委托人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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