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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42997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8-14
名称
红寺堡区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红寺堡区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6〕16号)、《红寺堡区临时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
下列家庭或者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者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救助流程:
1、具有红寺堡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决定应当报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5、 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人红寺堡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6、申请数额较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材料后上报红寺堡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7、临时救助统一进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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