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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47/2023-00102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责任部门
弘德监管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0-09
名称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推进会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推进会

为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于2023109日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讲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两个责任”落实的通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开具、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公告》。

会议指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会议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允许入场销售。

会议强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一定要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带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不得上市销售。

下一步,分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严格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加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确保食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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