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为确保酒类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区食药监局《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食药监(食品生产)函〔2018〕4号)要求,结合春节期间酒类市场供需旺盛特点,分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1月10日至3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酒类食品生产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售假、制假黑窝点。
(二)重点产品。白酒、葡萄酒及果酒、配制酒,特别是散装销售的白酒、黄酒等酒类产品。
(三)重点问题。严查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配制酒中非法添加中药材,葡萄酒非法添加甜蜜素等违法违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治。食品岗要按照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档案,对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对葡萄酒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及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认真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酒类食品制假售假黑窝点以及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合格的散装白酒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开展经营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弘德所、郊区所要严格围绕本辖区内酒类相关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对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普查登记,对其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从业人员、经营场所、酒类采购等信息予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消除监管“死角”,严禁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三)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指导酒类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问题产品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从正规渠道购进酒类产品,经营散装白酒的商店和餐饮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酒类相关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等要求,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四)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食品岗位要在春节前夕组织安排一次酒类产品抽检,1月15日前将样品统一送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彻查原因,控制风险。对抽检发现甲醇、氰化物、甜蜜素等不合格项目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销售经营,查封扣押涉案产品,追查涉案原料、生产源头和销售流向,防止事态蔓延,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食品岗、弘德所、郊区所要切实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落实监管人员监管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专项检查结束后,请郊区所、弘德所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统计表、图片、信息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分局食品安全岗位。
附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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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
酒类获证生产企业 |
白酒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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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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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其中:散装白酒)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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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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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酒类获证生产企业 |
白酒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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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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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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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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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
总数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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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合格数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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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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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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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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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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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
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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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经营许可证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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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黑窝点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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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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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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