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市监发〔2017〕9号
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
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和功能声称行为。根据区食药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办〔2017〕11号)和市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分局结合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以辖区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母婴店及食杂店等场所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城区所(稽查队)、郊区所、弘德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产品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检查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三是检查标示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四是检查含量声称,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五是检查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六是检查标签中是否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自查。组织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对照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包装、贮存情况。销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的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于2017年3月15日向辖区市场监管所上报自查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郊区所、弘德所相互协调组织召开行业例会,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经营。
五、加大案件查处。各所要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案件的查办力度,对发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线索的,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城区所(稽查队)、郊区所、弘德所请于2016年5月18日前,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经营户自查报告报分局食品岗位。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7年2月7日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