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职称评聘工作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杜绝职称评审不正之风,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高教 中专 中小教(幼儿园)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人〔2018〕71号)、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18〕119号)、根据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2〕282号)要求,结合红寺堡区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制定红寺堡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意见。
一、评审原则
(一)注重能绩原则。重点考核参评对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二)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师德综合考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能力和教育理论水平的考核及民主测评等。
(三)坚持评审条件原则。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文件规定执行,坚持全面、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评审。
(四)坚持阳光评审原则。学校须按程序规范、阳光开展评审,杜绝因人因事另设评审条件、程序等不良做法。
二、基本条件
(一)师德要求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中小学教师“六不准”》,具有正确的意识形态,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对有不良言行、违法、违纪和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私自推销教辅资料及用品、向学生乱收费等有悖师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职称评审当年实行评审资格“一票否决”,3年内(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不得申报评审。
(二)专业要求
1. 晋升高级、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完成任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达到规定的教学课时。
2.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达到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水平评价业务条件、水平评价业绩条件要求。
3.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按规定任课,凡是不任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非因公致重大疾病(是否重大疾病以吴忠市人社局鉴定结果为依据)不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当年病事假(不含法定假日)连续1个月以上的(产假除外),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学校教师必须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包括农村连续15年、25年以上直接参评人员)。骨干教师及名师不在教学一线或在一线但没承担与所评学科一致的教学任务,不得申报、推荐高一级职称。
三、考评标准
(一)任职情况考评
任职工作情况的考评包含教龄、学历、任职年限、考勤和履职情况。学校要制定考评细则,对参评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任现职期间考勤、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教学成绩等教育教学情况量化打分。任职情况考评得分不高于考评总成绩的35%。
(二)业绩成果考评
学校按考评方案,主要考评参评教师任期内获得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的荣誉奖项。各校(园)参照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附则”内容,科学合理的制定量化细则。业绩成果考评得分不低于考评总成绩的60%。
1.各类奖励可以高级别(等级)代替低级别(等级)。其中国家级二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二等奖可代替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可代替市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可代替县级一等奖。如同一人(成果)多次获同类奖项,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2.政绩荣誉不含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出版公司、杂志社、非教育教学类的课题组等所颁发的先进个人奖项。
3.教育教学作品指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学课件(软件)、复习指导、习题设计与试卷分析、教(玩)具以及美术、音乐等类别的作品。
4.非教育部门组织参加的各类教育教学比赛获得的荣誉证件,不计入业绩成果。
(三)民主考评
学校对参评教师考评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分数不高于考评总成绩的5%。
四、职称评审程序
1.公开分配职数。教育局一次性将职称职数分配到学校(园),各校(园)要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职称职数计划张贴到校内公告栏。
2.公开评审办法(细则)。各校(园)要根据职称考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审办法或评审细则,经80%以上教职工和80%以上参评教师讨论通过后在学校公开。
3.学校(园)审核材料。申报人所在校(园)要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查。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客观事实相符,对提供虚假材料者,评审时坚决予以“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4.确定拟推荐人选。学校职称评审小组要按照评审办法或评审细则认真考评,根据考评得分排名,决定拟推荐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
5.学校(园)公示。按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资格、学校推荐考评排名、相关材料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
6.上报职称材料。拟推荐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校(园)要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职称材料报送教育局。凡个人行为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7.教育局审核材料。教育局对各学校报送的职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职数作废。
8.人社部门复审。教育局对评审资料审核结束后,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后,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社部门,公示不得少于5天。报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后上报。
五、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校(园)要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在职称评审中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形成长效评价机制,不得随意每年变更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务必在教职工大会上充分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切实做好落聘教师的思想工作,把随时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推卸责任。
2. 严格评审标准。各校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切实做好教师职称的申报、考评、推荐、公示、上报等具体工作。
3. 严格程序申报。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决不能把不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上报;职称评审期间如有举报,教育局纪检与人事组织对举报情况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所举报情况属实的,退回材料,职数作废,重新分配;对职称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的学校,在当年年终考核和下一年职称评审中将减少评优和职称职数分配名额;对违纪违规的学校,收回职称职数,调整至其他学校,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4.严格把握政策。各校(园)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方面的文件,准确掌握政策依据;对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且年龄较大、爬坡期较长的教师要优先评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城区小学教师须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中学教师须有轮岗交流或农村任教(支教)经历;从外县调入的教师服务满一年(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可以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借调到教育局机关工作的教师回编制所在学校参评,教育局分配职称职数时已将借调教师作为基数计算在内;占用其他学校编制的教师在现工作岗位学校参评, 2017年8月轮岗交流的教师回原学校参评,2017年秋季调整的副校长以上校领导在现岗位学校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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