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 工作信息
索引号
640303004/2024-00003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教育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19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关于2024年寒假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的通报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关于2024年寒假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自治区“双减”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寒假集中开展“三级三联”校外培训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效,严防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监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让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平安祥和、丰富充实、轻松愉快的假期。红寺堡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文体、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于1月13日起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及小饭桌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共执法检查培训场所41家,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5人/次,出具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遣散参与培训学生17人,涉及退费10300元。

一、处罚吴忠市红寺堡区博思托管中心警告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吴红教联罚字2024第001号

违法行为:违法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当事人:马某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7日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二是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由教育、文体、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于2024年1月17日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博思托管中心联合检查,发现该托管中心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查实,违法事实清晰。

该校外托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执法组现场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博思托管中心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二、处罚吴忠市红寺堡区有道小饭桌警告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吴红教联罚字2024第002号

违法行为:违法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当事人:靳某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7日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二是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由教育、文体、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2024年1月17日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有道小饭桌联合检查,发现该小饭桌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查实,违法事实清晰。

该小饭桌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执法组现场对吴忠市红寺堡区有道小饭桌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三、处罚吴忠市红寺堡区博睿小饭桌警告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吴红教联罚字2024第003号

违法行为:违法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当事人:杨某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7日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二是遣散17名学生,退费10300元。三是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由教育、文体、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于2024年1月17日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博睿小饭桌联合检查,发现该小饭桌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查实,违法事实清晰。

该校外托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执法组现场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博睿小饭桌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各位同学、家长朋友们,校外托管机构一般指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及休息的服务机构,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小饭桌”。“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其在校外托管的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活动,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不具备校外培训资质。红寺堡区校外培训联合执法小组将对以上违规机构继续进行跟踪调查,对其他机构通过暗查、日查+夜查、抽查等形式不定时进行检查,对还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将重罚。若您发现机构或个人存在违规培训行为可及时向教育或其他审批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联系电话:教育局:0953-8880391

          文体局:0953-5099690

          市监分局:0953-509180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