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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43772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3-02
名称
红寺堡区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红寺堡区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

红寺堡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

红寺堡区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和优化服务流程要求

责任单位

责任人

1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1、个人或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红寺堡区教育局基教办。

2、教育局基教办组织评估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评估。

3、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4、由基教办根据局务会议决定,出具批文。

5、申办的机构报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基教办

郭晓燕

2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2、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人事职改办

潘金合

3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实行全免,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每学期按照200天,每生每天按照5元标准进行补助,直接打入学生饭卡。学校上报数量,财务室核拨资金,学校按照标准打入学生饭卡。

财务室

明小军

4

学前一年、学前两年幼儿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公民办幼儿园中的家庭贫困的学前一年,学前两年幼儿

幼儿园宣传-----摸底调查----幼儿家长提出申请----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幼儿园审核----公示---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统计----上报教育厅----发放受助资金----总结归档。

资助中心

杨国繁

5

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贫困证明(一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残疾学生,三是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四是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农行专用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复印件。

资助中心

马小军

6

二、三类幼儿园的认定

公办幼儿园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

1、幼儿园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分类评定申报审批表》并根据《标准》撰写自查报告上报教育局基教办。

2、教育局基教办组织评估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3、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4、由基教办根据局务会议决定,出具批文。

5、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基教办

郭晓燕

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

1、民办幼儿园填写《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并根据《标准》撰写自查报告上报教育局基教办。

2、教育局基教办组织评估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3、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4、由基教办根据局务会议决定,出具批文。

5、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基教办

郭晓燕

8

市、县(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认定预审确认

红寺堡区在编在岗全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依据自治区级教育厅和吴忠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及《红寺堡区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和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局领导批示文件要求,采取广泛发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遵循由学校组织申报,提名推荐,并以学校正式推荐文件报教研培训中心,经教研培训中心组织评审遴选推荐自治区、吴忠市和红寺堡区级骨干教师、名师以及其它相关人才培养对象提名人员,报请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教育局备案。

教研室

王东君      韩世平

9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和中级职称初审

红寺堡区在编在岗全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高级、中级职称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取得确认单---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县级人社局审核推荐---市级人社局审核---召开中、高级职称评审会---市级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验收---市级人社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级人社局下发任职资格文件

初级职称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取得确认单---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县级人社局审核--- ---召开初级职称评审会---县级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验收---县级人社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社局下发任职资格文件

人事职改办

马娟

10

中小学转学、休学、复学审核

在校中小学生

转    学

第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四、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同意转出的,由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并加盖印章,然后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须由该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公办学校,转入学校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由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由该校主管部门)核办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区)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学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

三、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所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上传相关接收证明后核办;

四、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六、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七、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八、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注: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第三条 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 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市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具体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同时,需提交转出地省(区)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由该校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四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特教学校的,由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此类转学具体程序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区)转出或接收外省(区)转入学生的,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复学

第一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对于符合自治区“高二分流”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实行两年制)。

第二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票据。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者核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义务教育阶段不许留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留级。

基教办

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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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基金申请、审核、发放

1. 对建档立卡户家庭高中、中高职及全日制本科在学子女分类分级进行资助(建档立卡高中、中职、高职、本科在校学生);

2. 对非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残疾、特困救助二本以上大学新生)。

1.按照《红寺堡区教育扶贫基金实施方案》《红寺堡区教育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办理;

2.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现场相互监督;

3.明确申请时限、发放标准。

资助中心

杨振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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