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 > 相关政策
索引号
640303008/2023-00058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30
名称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财  政  部

             2023326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