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我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布的名单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我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布的名单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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