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7〕18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将调整红寺堡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红寺堡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按照适时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原则,现将红寺堡区农业灌溉渠系终端单位供水价格调整为0.210元/立方米,农业灌溉高效节水点终端单位供水价格调整为0.339元/立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水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管理,使水价政策、调价原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水价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严格规范水费收缴办法和程序,农民按《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缴纳水费,水务部门和乡村收缴水费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加价或以水费名义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更不得随意摊派。
(三)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