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紧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我区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或停征《通知》中明确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各有关部门尽快到财政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核销4月1日前使用票据,缴回未使用票据)。以前年度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足额征收,并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