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第十六批(宁党<环>督函〔2018〕16号)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536号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投诉内容
关于“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非法占用红寺堡区梨花村林草地,露天采矿、取土、建房等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的问题。(受理编号536号)。
二、核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实际是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的施工单位。本次反映的关于“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非法占用红寺堡区梨花村林草地,露天采矿、取土、建房等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的问题与268号转办件反映的“耍艺山村湾岔沟煤矿乱挖乱采破坏生态,扬尘污染,6月7日已停工”的问题在同一个地方。该矿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东南区域(原同心县石炭沟乡耍艺山自然村),注册名称为: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清,成立于2010年7月,开采指标为45万吨/年。2011年4月2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C64000010410109)、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为4.844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厅为其续证,有效期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再次到期后国土资源厅为其继续续证,有效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3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由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2016年1月19日取得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同意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函》(宁环审发[20161号)2016年7月21日,该矿取得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浅部五煤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61377号),依据此批复,自2017年7月开始,为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前期工作,该矿开始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实施土层剥离和拉运土石方等基础工程。2017年10月2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确认的函》(宁国土资函[2017737号).2017年12月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暂停露天煤矿开采活动的紧急通知》(宁国土资函(2017)877号)下达后,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向该企业下达了《关于暂停露天煤矿开采活动的通知》(红国土资函(2017)305号),责令企业停工,停工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重新 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6400001041110111),有效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35年12月20日,开采方式变更为露天/地下开采。
(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6月16日,红寺堡区国土、综合执法、林业、农牧对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非法占用红寺堡区梨花村林草地”情况属实在国土土地现状库中该区域土地为国有未利用地,在林地数据库中为宜林地,在农牧数据库中为草地,存在三个地类重叠三规打架的情况,各部门以各自的数据库为依据进行监管;二是“露天釆矿、取土、建房等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情况属实,经现场查看,该企业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未办理林评手续,在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等基础设施施工中对林地和草原有损坏,共占用和毁坏林地3.152公顷,其中:门房占用未成造林地0.0763公顷、堆煤场占用未成造林地2.467公顷、超市占用未成造林地0.0475公顷、采煤区毁坏灌木林地0.5815公顷,私自破坏草原28.865公顷;三是“环境污染”情况不属实,2017年7月开始,该矿按照批复,开始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土层剥离和拉运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在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不定期检查过程中,该企业都按照要求实施洒水降尘、土场苫盖等抑尘措施,不存在环境污染。
三、办理结果
一是2018年5月23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15号),责令该企业办理指挥部占用的临时用地等手续;2018年6月5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26号),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范围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对矿区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梳理,并加大防治工作;严格按程序组织生产活动,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严格落实抑尘措施,对砂石渣土进行苫盖,进出厂区道路要及时进行喷洒,严格要求进出车辆苫盖篷布,严禁沿路抛洒,防止扬尘污染。二是企业在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土层剥离和拉运土石方等基础工程中,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私自破坏草原28.865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综执(大河)行罚决字〔2018002号),给予罚款2万元的处罚;企业未办理林评手续,其中:门房占用未成造林地0.0763公顷、堆煤场占用未成造林地24467公顷、超市占用未成造林地0.0475公顷、采煤区毁坏灌木林地0.5815公顷,合计3.152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业部门于2018年6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林罚决字〔2018)第003号),给予罚款3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