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月3日,自治区督察组第三批(宁党<环>督函〔2018〕3号)转办单后,红寺堡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安排部署,由红寺堡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成立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区安监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镇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6月4日,由红寺堡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区安监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镇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1.群众反映的“吴忠市红寺堡镇团结村村民王雁福在村里开办土炼油厂和沙厂,刮风时尘土飞扬,土炼油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属实,其中,“吴忠市红寺堡镇团结村村民王雁福在村里开办土炼油厂和沙厂”不属实,“刮风时尘土飞扬”属实,“土炼油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王金礼为方便工程用油、用砂,以地埋罐的方式在自家院内非法存储柴油约3吨,存放水洗砂约500方,现场未发现土炼油设备和水洗砂设备。个人非法存储的柴油存在安全隐患,水洗砂堆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容易造成扬尘污染。
2.群众反映的“团结村三台清真寺对面村民马玉山、王金伏在家存放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不属实。经实地核查,王金伏、马玉山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6月将院落出租给马如元、胡洪矿用于废品收购及储存,二人均持有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因废品存放管理不善,影响院落周边环境卫生。
(三)查处情况
1.针对“吴忠市红寺堡镇团结村村民王雁福在村里开办土炼油厂和沙厂,刮风时尘土飞扬,土炼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一是6月4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金礼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至吴忠市拘留所执行。二是6月5日上午,在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区安监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要求王彦福家属对非法存储的柴油交由有资质的宁夏瑞科化工有限公司暂存(现场转运柴油的危险品专用车辆车牌号为:宁C33506);红寺堡区工业和商务局、安监局现场责令拆除了储油罐、加油机、加油机机房,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平整;对存放的水洗砂(约500方)全部进行转运,堆放场地已清理干净。
2. 针对“团结村三台清真寺对面村民马玉山、王金福在家存放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因胡洪矿、马如元的废品收购站位于居民生活区,与左右居民生活院落仅一墙之隔,由于废品大量长期堆积,散发异味,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镇政府对当事人胡洪矿、马如元进行劝导,当事人胡洪矿、马如元承诺自愿搬离经营场所,并对院内废品进行了分类整理,于6月6日将废纸交至金积工业园区宁夏兄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废酒瓶交至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废铁交至利通区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场地其它杂物全部拉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并对场地进行了恢复。
(四)下一步措施。一是依据环境网格化监管职责,责令红寺堡镇加大对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的巡查力度,绝不允许在居民生活区再次出现类似情况。二是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求胡洪矿、马如元重新选择废品收购场所,新选定的场所需远离学校、居民生活区等区域,待场所选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