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规定,该宗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按照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宁夏弘德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经五路东侧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复》(红政土批字〔2023〕49号)的批准,决定:
撤销宁夏弘德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经五路东侧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6403032017B01758),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化解该宗地所欠债务,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执行令为准(但不得超出该宗地取得成本)。
特此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