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的要求,现将《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宁恒正(2020)[估K-N]字第022号)、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0年6月18日至7月2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意见的,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室。
附件1:《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宁恒正(2020)[估K-N]字第022号)
附件2:《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
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
附件3: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