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红寺堡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红寺堡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寺堡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是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履行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督促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安全风险点管控、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安委办是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主体。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被督办单位。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上级党委、政府,红寺堡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区委、区政府主要及分管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或事件的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
(四)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年度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五)所辖区域、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管控治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调度、统计、报告及续报等工作。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形式。
(一)对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原则上坚持一事一督办,对涉及的一个单位在一个阶段的多项工作督办,可合并实施督办。
(二)对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采取下达《红寺堡区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单》”)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
(一)督办事项确定。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
为保障重点时期、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推进,保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有效治理和解决,安委办可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授权确定需督办事项。
(二)督办指令下达。安委办负责《督办单》的制发管理工作。需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的督办事项,《督办单》由安委办主任、副主任审阅签字,呈报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安委办确定督办事项的《督办单》由安委办主任审阅签发。
(三)督办工作办理。《督办单》送达后,被督办单位应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督办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被督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四)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办结后,被督办单位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安委办,涉及联合办理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督办事项有明确要求向特定层级或领导、单位反馈情况的,被督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同时分别报送。安委办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梳理汇总,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被督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应正式行文,并将《督办单》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安委办。
(五)督办工作办结。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以被督办单位提报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被督办单位和安委办应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建档保存。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安委办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调度、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调度和专项督导检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督办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约谈、通报;对由此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管理权限予以严肃问责。
(一)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指出问题,相关单位未按期整改,仍存在事故隐患的;
(二)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符合安全生产约谈、通报、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督办结果运用。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情况列入年度全区安全生产考核成绩,对第六条所列情形予以扣分。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红寺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