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监督站接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4、质量安全事故监督的内容包括:
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⑵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⑶对发生事故的工程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
⑷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技术方案的处理;
⑸核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⑹核查实体质量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监督站应对下列主要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入质监档案;
⑴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图纸审核);
⑷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
⑸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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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
1、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暂停施工通知单和复工通知书审批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监督人员及巡查人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制止与报告,由监督站签发《暂停施工通知单》:
⑴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⑵主体资格弄虚作假;
⑶违背设计图纸野蛮施工;
⑷不按质量程序对主要材料、大型构配件、关键工序(部位)进行检查与验收;
⑸对监督意见拒不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隐患较多;
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暂停施工通知书》由项目监督员及巡查人员写明违规事实、暂停理由,经室领导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审理室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站长签发并加盖印章。
4、《暂停施工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监督人员送达当事人,领受人必须签字认领,《暂停施工通知单》从当事人签领后生效。
5、责任方必须按《暂停施工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监督人员现场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由项目监督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填写《复工通知书》,由站长签发并加盖印章。
6、《暂停施工通知单》和《复工通知书》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签发程序严格,印章齐全,统一编号,日期真实,事情处理结束后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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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1、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或登门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监督站应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3、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监督站应主动到现场进行调查,责成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⑸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5、对超过保修期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6、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7、对上级领导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本站接受的质量投诉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有必要的进行现场勘察,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件件有结果,并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8、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的原则办理。
9、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测评定标准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
10、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11、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投诉举报电话:0953-509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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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提高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地保存监督档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标识和影像资料。
3、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专业系统归类整理,统一编号,建立台账。
4、编制监督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涂改、撕扯和销毁。
5、监督档案文件材料的规格尺寸为A4,70克纸,同卷内要求同一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裱糊在标准规格的纸上,文件材料成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下角,背面标在左下角,空白页不标页号。文件材料的收发应使用碳素黑水笔或黑色圆珠笔,并做到字迹工整,各类印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和蓝色印泥盖印。
6、监督档案应从工程报监后开始建立,由承担工程监督的人员及时积累资料,妥善保管。
7、在工程竣工,质量监督结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后一个月内,项目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档案整理汇总,装订成册。
8、监督室主任应对监督员汇总成册的工程监督档案进行工作质量检查,经监督档案专职人员签字认定后,才能作为正式档案保管。
9、监督档案专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归档检查、保管、编号、登账、借用及统计工作。
10、归档的监督档案应建立台账及其检索目录,一般不得借阅。若确需借阅的,必须有站长签字同意,限在档案室内查阅,并及时收回。
11、监督档案保存期限,参照城建档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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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1、为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的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明确专人对本站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3、按标准、规范目录配置标准、规范书籍,各种技术标准、规范设分类编号登记,贴好标签,设专门橱柜。
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各种技术文件,应及时做好登记。站内人员借阅时,应加强管理,归还时及时销号。
5、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由技术负责人定期组织学习,并做好记录。
6、积极参加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标准、规范学习。
红寺堡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监督工作,严格为国家和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
2、公开办事程序,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改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遵章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忠于职守,自觉履行监督职责。坚持科学态度,严格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监督,按监督程序办事,以事实和检测数据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以权代法。
4、提倡文明执法,说话办事和气,解决问题耐心,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讲究效率。该办的事不推诿、不扯皮、不训斥和刁难建设各方。
5、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6、不准占用受监企业的设备、材料和人工无偿为自己或亲属提供方便,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专业队伍和生产厂家介绍业务、推销产品;不得在建设和施工单位兼任任何职务;不得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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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违规干预正常施工活动、并受到举报的,或者明知是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默认或不作为的,经核实无误,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二、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态度不积极、相互推诿引发投诉,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