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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59534
文号
红政办发〔2017〕18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8-28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庄集乡中川村和东川村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改造及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庄集乡中川村和东川村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改造及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新庄集乡中川村和东川村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改造及加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7日

新庄集乡中川村和东川村存在安全隐患

房屋进行改造及加固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吴忠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基本要求,切实解决新庄集乡中川、东川两村部分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结论,新庄集乡中川、东川两村场地为II级(中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首层素填土属场平时的回填土,加之群众建房安全意识不高,基础挖深不够,结构单一,房屋基础随时间的推移和水浸泡等因素发生不均匀沉降后致使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确保脱贫销号村如期摘帽,按照政府补助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彻底解决新庄集乡中川村、东川村部分群众存在住房安全隐患的问题。

二、改造标准

根据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结论、《宁夏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的文件精神和建筑节能要求,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原址翻建和加固的办法分类实施,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危房改造。(1)房屋基础挖深不低于1.5m,基底下设置厚度不低于1m的3:7灰土垫层,垫层的平面处理范围,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边缘的宽度应不小于2m,灰土垫层分层夯实碾压至基底标高,通过分层检测垫层的压实系数不低于0.95。(2)房屋结构满足8级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即: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3.5m,房屋基础采用毛石砌筑,高度不低于0.5m,房屋墙体采用多孔砖水泥砂浆砌筑,外墙厚度为370mm,内墙厚度为240mm,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且拉结规范,屋顶采用双脊坡屋顶)。(3)房屋面积按照家庭人口计算,原则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米且户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4平米,不高于90平米。(4)遵循住房结构安全和节能的原则,房屋外门宽度不大于1.5m,窗户宽度不大于2m,选用保温门和双玻璃窗,门窗尺寸一旦大于规定尺寸,需在门、窗两边设立边梃柱。

(二)房屋加固。针对部分房屋结构满足基本抗震设防要求,在不影响建筑上部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加固维修(不考虑后续使用年限内受地震作用的影响)。房屋具体加固处理方案为:(1)地基加固处理采用人工成孔生石灰桩,桩长3m,桩径200mm,桩间距400mm,室外单排布桩。(2)对裂缝墙体采用聚合物砂浆进行灌缝处理。(3)对裂缝墙灌缝后,采用钢筋网片抹面砂浆加固补强进行处理。

三、验收要求

(一)聘请第三方社会机构介入,负责中川、东川两村危险住房的改造及加固工作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改造或加固后的房屋出具房屋质量评估报告;配合乡镇做好房屋建设期间的资料,并整理归档,住房改造的资料必须包含相关的试验资料(如:基底素土层压实度、3:7灰土垫层压实度、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等)。费用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费用以招标价(合同价)为准。费用由财政筹集。

(二)为使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在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符合质量和安全的房屋质量评估报告后,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对中川、东川两村改造后的房屋进行初步验收。对符合危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2017年危窑危房改造范畴,再由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督导组会同红寺堡区危窑危房改造验收小组联合进行最终验收;对部分不符合危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红寺堡区联合验收组验收,联合验收组工作人员从财政局、建环局、审计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新庄集乡人民政府抽调组成。验收合格农户由新张集乡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并参照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资料标准整理完善农户档案资料。

四、补助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调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扶贫攻坚工作,确保群众住房安全,减轻群众建房经济负担,彻底解决中川、东川两村部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建议提高补助标准。

(一)危房改造:一是改造对象符合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政策并验收合格的,除享受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补助资金外,红寺堡区财政按照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相应的分类补助标准增加同额补助(即:“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可享受7.8万元补助资金,“四类重点对象”可享受6万元补助资金,其他贫困户可享受3万元补助资金)。二是改造对象不符合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政策并验收合格的,由红寺堡区财政统筹资金,按照自治区2017年危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执行。三是按政策规定,凡外省户籍和属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的危房户不得享受此方案有关优惠政策,可享受民政临时救助政策。

(二)房屋加固:针对中川、东川两村部门群众房屋满足基本抗震设防要求且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的采取加固措施,农户严格按照房屋加固方案实施,通过验收后每户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

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历年危窑危房改造结余资金。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快解决中川、东川两村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问题,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谭兴玲  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马占斌  政府副区长

成  员:朱  斌  红寺堡区财政局局长

张晓峰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贯举  审计局局长

王  琳  扶贫办主任

杨国文  发改局局长

王兴龙  规划分局局长

张启伦  国土局局长

周  青  民政局局长

赵志强  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何  明  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浦彦卿  农牧局局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张怀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新庄集乡人民政府:一是负责对两村存在住房安全隐患的农户进行逐户调查,做好分类统计工作,确保信息全面、真实、有效。二是负责做好两村的统筹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调动群众积极性以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参照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完善好农户档案资料,对纳入2017年危窑危房改造的农户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四是做好资金发放手续的办理工作,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及时发放。

(2)财政局:按照新庄集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调查摸底数据,筹集补助资金,确保在房屋验收合格后能及时兑付。

(3)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一是根据新庄集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摸底数据,做好2017年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和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二是负责做好房屋新建方案和加固方案。三是配合新庄集乡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4)扶贫办:配合财政局筹集补助资金;核实房屋改造对象中的建档立卡户信息。

(5)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及审批工作。

(6)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工作的复核。

(7)国土局:负责审核该项目区域的土地性质。

(8)民政局:负责对该项目区域内实施改造农户的低保信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信息进行精准审核。

(9)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该项目区域内残疾人家庭信息进行精准审核。

(10)审计局:负责项目及财务的审计工作,确保项目及财务工作按照规范流程执行。

(11)监察局: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12)农牧局:负责对农户1.1亩庭院经济地调整为养殖用地,并做好规划、圈棚建设标准等方案,争取项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房改造事关农村困难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事关扶贫攻坚工作的整体进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庄集乡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加强领导,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抓落实,促进度,坚决按时、按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目标。新庄集乡、村级两委班子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定人定责,制定方案,完善农户审核材料、贫困程度认定文件、档案建立等相关资料,做到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二)强化协调,统筹推进。新庄集乡要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严把建设质量关。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对改造工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技术人员认真填写《质量监督卡》,在项目建设中对不符合标准的施工环节和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确保改造加固的房屋不出现质量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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