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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63846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2-12
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0年经自治区批准成立红寺堡开发区公安局,2008年10月红寺堡开发区撤开发区设区后,由自治区批准成立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现有指挥中心、政工督察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刑侦大队、交警大队、国保大队、缉毒大队、法制大队、派出所等14个内设机构,编制人数117人,实有在岗人数217人(其中民警95人、机关工勤8人、协警人员114人),承担着红寺堡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平稳的重任。

二、单位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根据红财(函)[2017]70号文件,核定我单位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6196193.20元,支出47092226.00元,年末结转结余8616227.14元。

(一)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4901353.32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83259.45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5730763.22元。

(二)2016年度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1.27万元,比2015年121.01万元增加20.26万元,增长14.34%。主要原因一是办公设备陈旧,维修维护费用增加;二是人员数量增加,相应费用增加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我局三公经费总金额为169.88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总计148.32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增加了21.56万元,增加幅度为13%。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案件数量增加,新建成政法训练中心以及反恐训练馆。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本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9.59万元,较去年148.16万元,增加了21.43万元,增加12.6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协警人员增加,民警新录用人员增加19人,2015年案件数量1409件,2016年案件数量1561件,较上年相比较办理案件数量增加了10%;由于车辆年代久远导致车辆老化严重,部分大部件需要维修更换,保障车辆维护运行,导致公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3、公务接待支出0.32万元,2015年公务接待费0.16万元,增加了0.16万元。较上年增加了50%。主要原因是2016年新建成政法训练中心以及反恐训练馆,上级领导莅临指导我局工作开展情况,据此导致我局招待费较上年比较增加.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6年,支出决算总额571.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万元,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办案设备及智能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值7606.92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构建1369.94万元,交通工具48辆,价值387.12万元,其中:轿车38辆,其他用车10辆,无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专用设备。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按照红寺堡区地方财政相关要求,结合公安专项资金特点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事关民生方面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高了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意识,规范了资金使用效益。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公安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公安业务工作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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