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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9/2019-00066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7-26
名称
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吴忠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建议)答复(A类)
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吴忠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建议)答复(A类)

杨鸿斌、任成忠、海小花委员:

您提出关于落实红寺堡区农业技术人员有毒有害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563)文件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执行范围是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津贴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450元、350元、260元。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执行范围是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津贴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450元、350元、260元。以上两种津贴各类标准文件中都明确界定。

二是在执行这两种津贴时,我局多次请示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答复我局要严格按照宁人社函2015563号文件精神,在执行时一定要注意范围的控制,农业部门要做好摸底工作,必须把确实在一线、特殊岗位上、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挑出来,保证特殊人员享受特殊政策,不是人人享受的,单位确定人员后公示,上局专题会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人社部门。同时我局积极与周边市县联系、借鉴周边市县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情况。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答复和周边市县执行情况,20178月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原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在编在岗人员执行农业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并以函告知用人单位。20179月红寺堡区农牧局打来《关于申请农业技术人员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报告》的报告,由于上报享受农业有毒有害津贴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因此我局要求农业农村局再次核查人员工作性质,确保把在一线、特殊岗位上、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挑出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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