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月均90元,经过13次提高,增长到目前月人均560元。农村低保对象从2005年开始试点标准从年人均668元,经过10次提高,增长到年人均3800元。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基本情况
红寺堡区作为生态移民集中区,总面积约为2767平方公里,下辖3乡2镇1个街道办65个行政村5个城镇社区,总人口约23万人,红寺堡区现有城市低保对象766户1405人,发放标准为A档460元/月/人、B档430元/月/人、C档400元/月/人;城市高龄52人,发放标准为80岁-89岁450元/月/人、90岁以上500元/月/人;农村低保对象13001户20232人(其中红寺堡镇4338户6904人,太阳山镇1151户1733人,新庄集乡4137户6367人,柳泉乡1840户2814人,大河乡1535户2414人),发放标准为A档350元/月/人、B档280元/月/人、C档240元/月/人,农村高龄1235人,发放标准为80岁-89岁270元/月/人、90岁以上500元/月/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逐步完善社会救助核对机制。宁夏“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中的核对系统现已联通公安(户籍、车管)、人社、工商、邮储银行、黄河银行等部门,各乡(镇)核查已享受社会救助人员在两个系统的基础资料录入情况,补充完善尚未录入或资料不全的社会救助家庭和人员信息,按照基础资料格式要求,扫描上传社会救助申请书、家庭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核对授权书、其他补充材料等资料,并按照家庭共同生活人口的总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低保享受条件。
二是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8月份召开红寺堡区民政工作大会,区、乡镇、村三级民政干部参加,邀请民政厅救助处专家为各乡镇民政分管领导和低保经办工作人员讲解《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规发〔2019〕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4号)等相关政策,并对主要内容及新修改内容进行整理梳理解读,重点强调低保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本地户籍,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家庭财产收入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重度残疾或癌症大病患者没有生活来源的可根据条件单独提出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可以在属地申请等。通过帮扶责任人入户帮扶、微信公众号、政府政务公开网站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三是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将原来由区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区民政局督促政策在基层落实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四是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为认真落实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全面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岗位购买的形式,充实基层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为红寺堡区民政局低保中心配备2名,新民街道办、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新庄集乡和柳泉乡各1名入户核查员。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由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两级社会救助单位统筹使用、专职专责行使社会救助入户核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