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平
身份证件号码:640300199212******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对你涉嫌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只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6年4月2日,在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东川村养殖园区投放的220只从吉林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只违法事实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羊只购买流转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只的货值金额拾肆万叁仟贰百元的5%进行行政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罚款:柒仟壹佰陆拾元整(71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账号:29376001040000105缴纳罚(没)款共计7160元。到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