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康龙酒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红处罚〔2025〕62号),处罚决定内容是对你(单位)经抽检不合格酒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如下:
一、履行义务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2.罚款5000元;
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自2025年12月31日起按罚款数额每日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本金5000元;截至2026年3月19日,加处罚款为5000元。
二、履行期限与方式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以下指导银行及账户缴纳上述款项:
1.收款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收款账号:29376001040000105;
3.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四、法律后果
催告期限届满,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本催告书确定义务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滞纳金等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人:何蓉蓉 、李毅力 联系电话:0953-5098882
联系地址:红寺堡区第二中学东侧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