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华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3MAC9EMC34G
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燕然路西侧燕然华府商铺31-8号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640*************46
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燕然路西侧燕然华府商铺31-8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华府便利店(简称当事人)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北侧货架的最底层发现存放有15瓶新黑裙精油护手霜、2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修护去屑型)、1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焗油去屑型)、6盒裂王抗裂修复霜,均已超过有效期限。现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委托的李**进行了询问调查,李**对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陈述。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5瓶新黑裙精油护手霜、2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修护去屑型)、1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焗油去屑型)、6盒裂王抗裂修复霜均已超过标识的使用期限。在上述化妆品超过标示的使用期限后未查询到销售记录,现有证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新黑裙精油护手霜进货价为3元/个,销售价为5元/个,购进了24个,售卖了9个,剩余15个,货值金额为75元;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进货价为7.5元/瓶,销售价为15元/瓶,购进了5瓶,售卖了2瓶,剩余3瓶,货值金额为45元;裂王抗裂修复霜进货价为2.8元/盒,销售价为5元/盒,购进了32盒,售卖了26盒,剩余6盒,货值金额为30元;上述合计货值金额为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2025年12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25年12月30日,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情况、经营者身份和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能力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6年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陈*授权委托的李**进行询问调查时所做《询问笔录》1份,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对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进行详细陈述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印(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均已超过标识的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2026年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红市监罚告〔2026〕13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第二部分 分则 (四)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减轻的处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5瓶新黑裙精油护手霜、2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修护去屑型)、1瓶草本植萃洗头屑洗发水(焗油去屑型)、6盒裂王抗裂修复霜;
2.处以罚款2000元。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收款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收款账号:293760010400001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如无法定情形,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