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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640303014/2025-00080
文号
(红)文综罚字〔2025〕00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9-01
名称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邵永慧)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3MA762MIU8K

经营场所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西街南侧035

2025841527分,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田风刚(30031121003)、丁小龙(3003 1121025)到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西街南侧035号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进行检查,并向现场负责人邵永慧出示执法证件,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柜台摆放《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产资料》共22 册,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这些其他印刷品是该场所胶装的。进一步查看发现,现场并未配备任何正规的装订工具,如订书机、装订机等常见的装订设备,也无用于装订的针线、胶水等材料。当事人出示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120日至2019121日,现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力。同时做出如下处理:1、对检查情况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取证;2、对现场胶装的其他印刷品进行扣押;3、告知当事人做好进一步调查询问的准备。经营者邵永慧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本案于2025811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实,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经营者邵永慧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营者邵永慧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1 份,证明了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扣押《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产资料》共22册。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经营者邵永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打印部经营者邵永慧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了胶装《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产资料》共22 册的实事、结算的过程,以及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实事。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邵永慧为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的经营者。

证据六:照片证据4张,视频证据1份,证明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印刷其他印刷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现场并未配备任何正规的装订工具,如订书机、装订机等常见的装订设备,也无用于装订的针线、胶水等材料。所以本案中不对专用设备和工具进行没收。鉴于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时间不长,无违法所得,且制作的其他印刷品未发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于202588日重新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行。符合从轻处罚的表现情节。现决定对红寺堡区丰源打印部(邵永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产资料》共22本,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账号:293760010400001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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