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农(种子)行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3MA774DJ8XR
住所(住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顺文
身份证件号码:640300199108******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涉嫌经营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立案调查。经调查,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于2025年3月12日在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经营杰尼588玉米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者确认函、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宁夏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张顺文农资经销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杰尼588玉米种子2件(30袋);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元);
3.罚款:贰万肆仟贰佰元整(24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 ,账号:293760*******0105缴纳罚(没)款共计30,95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