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农(私屠)罚〔2025〕3 号
当事人:马廷举
住所(住址):吴忠市红寺堡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廷举
身份证件号码:640300197204******
当事人马廷举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件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2时许,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乘车到达现场,发现在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村红兴组458号有私屠滥宰现象,现场彩钢大棚共有三间,第一间是冷库、第二间小屋子里面发现50只正在拔毛的鸡,第三间是养鸡场所。经核实,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当事人叫马廷举,男,身份证号:640300197204******,当事人无法提供50只已宰的鸡胴体检疫票据(共计66.2千克,货值金额66.2千克*10元/千克=662元)。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宁夏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询问笔录,2份,4页;
3.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涉案产品照片,1份,5页;
4.物品清单,1份,1页;
2025年8月11日,对当事人马廷举送达了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认可,未提出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马廷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宁夏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当事人违犯了《宁夏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50只已宰的鸡胴体(共计66.2千克,货值金额66.2千克*10元/千克=662元),并做无害化处理。
2.罚款198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账号:293760*******0105缴纳罚(没)款1986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