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尚之佳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尚之佳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3MA76L2NCXE
住所(住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海村红海4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身份证件号码:640300199111******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尚之佳生活超市涉嫌销售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着4盒速客牌“呵护宝贝”电热蚊香液,该蚊香包装上印有儿童图案违法事实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付款记录截图、进货单、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即:没收违法所得144元(销售8盒×18元/盒)。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吴忠市红寺堡区尚之佳生活超市货架摆放的4盒速客牌呵护宝贝电热蚊香液做掩埋处理。
2.责令改正。
3.没收违法所得144元(销售8盒×18元/盒)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 ,账号:293760*******0105缴纳罚(没)款144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