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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1/2022-00057
文号
红住建罚决字〔2022〕第0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2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建罚决字202201


被处罚人: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214C

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天湖服务区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及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210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住建罚告字〔2022〕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住建2022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建设的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天湖服务区建设项目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罚款缴纳至如下账户: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

号:293760010400171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2210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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