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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1/2017-52613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责任部门
环保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29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    由

 超标排放污染物

案件来源

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张志强

地址或住址

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西侧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29日

案件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田永生643051

杨睿643054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红建环罚字[2017]1号

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

2017年3月1日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东区一台40吨采暖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40吨热水锅炉折算烟尘浓度为87㎎/m3,已超出排放标准80㎎/m3的0.1倍、折算二氧化硫浓度为1933㎎/m3,已超出排放标准400㎎/m3的3.8倍、折算氮氧化物浓度为461㎎/m3,已超出排放标准400㎎/m3的0.15倍;2017年3月6日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西区一台40吨采暖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40吨热水锅炉折算二氧化硫浓度为575㎎/m3,已超出排放标准400㎎/m3的0.43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环保办随即报请吴忠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批准,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

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吴忠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作出了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情况

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

经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复查,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并足额缴纳了行政罚款纳,案件已执行,该案无罚没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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