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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42/2023-00020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5-05
名称
2023年度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3年度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3年度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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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小型露天采石场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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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

3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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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 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二) 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三) 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4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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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门规章]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5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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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抽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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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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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德工贸企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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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9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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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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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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