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寺堡区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重大国情国力、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红寺堡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红寺堡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有关股室配合。
第四条 红寺堡区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
红寺堡区统计局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五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情况;
(七)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六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以所有普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依据抽查方向从统计执法人员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企业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该制定工作细则。
第九条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对每一专业分别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检查过的,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一条 红寺堡区统计局依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三条 各股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