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住建交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建交通领域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住建交通领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住建交通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住建交通市场主体,是指住建交通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监督管理的从事建筑、道路运输等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抽查事项和一般抽查事项。重点抽查事项针对住建交通安全生产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二章抽查职责分工
第七条 红寺堡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住建交通市场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红寺堡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当根据文件要求,梳理本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各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抽查检查结果逐户逐项通过自治区平台、红寺堡区政务服务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名单抽取和任务派发
第十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红寺堡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法依规随机抽取并匹配。
第十一条抽查住建交通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建筑、道路运输经营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在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红寺堡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具体比例和周期根据上级安排、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批先建、“两客一危”等建筑、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和匹配结果一经确定,即由名单抽取机构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派发至各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承担检查职责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采取实地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检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