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公共行政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依托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平台,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编制事项清单
第五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及时公布。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
第六条 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自修订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根据年度监管工作实际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确定下年度指标。
第八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相结合,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对已向社会公开的检查内容,不得擅自增加。
第三章 建立名录库
第十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包含记录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等要素。市场主体是不特定对象或依法进行普查的,可以不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登记机关的联系,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公安许可证照,不再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但应当采用一般监管方式,发现其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职务、警号、执法类别、联系方式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得少于4人。
第十四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警力,根据民警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抽查实施
第十五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相关职能警种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内容有交叉的多种检查事项应当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上级已经部署抽查计划的,下级当年度不再安排抽查;上级已经抽查过的,下级当年度不再安排抽查。
第十七条 分局各单位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采用摇号的方式随机在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机制”。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检查人员由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
第十八条 抽取结果一经确认一般不得变更。因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相关职能警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后,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开展差异化抽查。根据信用风险等级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级别,不同的级别开展不同的抽查频次和比例。实现差异化抽查全覆盖。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
第二十条 各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抽查检查结果逐户逐项通过自治区平台、红寺堡区政务服务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