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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6/2018-87999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0-10
名称
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报告
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报告

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

督查报告

为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6月下旬至8月末,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重点走访了7个行政部门、2个乡镇和3个财政二级预算事业单位,并查阅了审计整改档案资料。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制定相关制度加以改进,使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再发生,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和结果。审计整改既是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也是审计机关的工作,它是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的责任是监督促进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2017年以来,我局共完成审计项目49个,查出违规及管理不规范问题193件,整改完成145件,未整改完成48件

一、审计整改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落实、执行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不够。
      1.由于目前审计整改大多是审后整改,事后监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当年审计项目的同时兼顾上年审计项目的整改检查,客观上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
      2.由于现行审计法规中缺少关于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表述,没有具体明了的操作程序,审计机关在依法督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仅依据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审计机关强制执行力不足给了被审计单位逃避整改的空间。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认同度不够,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存在短效整改现象。
      1.由于立场不同的原因,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存在异议,保留意见;对部分审计发现问题不予回复、不予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部分问题表面上虽然已经得到纠正,但是由于整改未触及到管理制度等深层次原因,被审计单位该问题仍然存在,如往来账款未清理、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屡见不鲜,屡审屡犯。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反馈问题避重就轻、进行选择性的整改。对于一些容易整改的问题,大部分单位能够及时纠正,但仍有个别单位个别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往往轻视这些小问题不予理睬,而对于部分涉及自身利益调整的问题,往往以解释或者以书面承诺代替整改,问题不能得到实质性纠正,而对于部分需要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往往“新官不理旧事”,更是难以得到有效整改。如支付手续不完善、公务卡持卡率不高、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整改不及时,未整改到位。
      3.由于缺乏对审计整改效果的认定标准,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短效性审计整改特征明显。

 4、整改不作为,少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不重视,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意识不强,故意拖延或者意图敷衍了事,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没有针对性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落实时限,同时缺乏一套监督落实体制,使得一些单位和领域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或者没有纠正,甚至仍然出现。如规避招投标、工程进度缓慢、项目竣工未进行结决算等问题。
      (三)全面的审计整改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没有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
      1.在宏观层次上,目前我区还缺乏一种有效的审计机制,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研究。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
      2.在微观层次上,目前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统一主导各部门开展整改督促工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二、意见和建议

(一)着力增强审计整改意识。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决定,对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认真落实被审单位审计整改责任。被审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落实主要领导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采纳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对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处理决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并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纪委监委、检察、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计整改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审计决定的执行力。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部门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对审计查出移交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组织、人社部门要将审计成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并报告区人民政府,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力度。审计机关要健全审计整改检查制度,重点督促检查被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规范管理制度的情况。要加强对重大审计项目的跟踪回访,掌握审计决定整改进度,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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