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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索引号 | 640303006/2018-1374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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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红寺堡区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必备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
保障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A类对象410元、B类对象380元、c类对象350。农村低保:A类150元、B类对象190元、C类260元。 |
审批流程: |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无能力递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居)委有责任主动代为提交申请。 |
2.受理。乡(镇)社会救助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对象资料并初审,同时进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平台”中的“社会救助系统”对核对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录入传输,提交到“救助核对系统”后申报核对。 |
3.核对。核对中心进行系统签收,并上传委办单位开展核对,生成核对报告后数据反馈各乡(镇)。 |
4.民主评议。乡(镇)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日。 |
5.审核。乡(镇)接收核对中心反馈的核对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红寺堡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通过书面反馈单形式对申请人核对情况进行及时告知。对符合的家庭,在村(居)委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索问、信件索证等调查形式进行再次审核,详细审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出初审意见,将本级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上传“社会救助系统”,待城乡低保中心依规审批。 |
6.审批。区低保中心对乡(镇)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 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村(居)委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区低保中心进行复核。 |
7.发放。乡镇代发低保证,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将低保金打入低保对象“一卡通”账户。 |
提供材料: |
1.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 |
2.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
3.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对方的死亡证明。 |
4.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就业状况。 |
5.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委托人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并联合附委托人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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