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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2-43101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6-15
名称
红寺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红寺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2012年4月12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保障区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常委会会议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在会议举行7日前,常委会办公室须将开会日期及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1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三、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安排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特派办(工作组),区属驻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列席会议的区“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1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征得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到会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在会议中,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做与会议无关的其它事情,保持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会的,必须请假,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无故退会和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作缺席处理。 
    五、常委会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到会情况,每次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在《红寺堡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中予以通报。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两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当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未请假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批评,未请假缺席二次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会前应围绕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吃透有关政策,了解掌握政情,提高审议发言水平。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审议,审议发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全区改革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建言献策,使区“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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