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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23-00014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1-16
名称
红寺堡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红寺堡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2〕60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红寺堡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支出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红寺堡区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好衔接资金使用效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二)突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帮扶村的倾斜力度。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三)聚焦关键。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区)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2〕605号)文件,下达我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5262万元,其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26904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946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339万元、“三西”农业建设资金3400万元、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673万元。

四、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实施项目158个,投入资金35262万元。其中:产业发展类项目108个,投入资金24701万元;乡村建设行动类项目27个,投入资金6071万元;产业配套设施类项目12个,投入资金3390万元;就业类项目5个,投入资金710万元;巩固三保障成果类项目5个,投入资金340万元;其他类项目1个,投入资金50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使用衔接资金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确保所有项目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项目管理,广泛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做到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分离,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审计结合,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采用招标制、政府集中采购。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监管,确保项目实施顺利和资金使用安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在区、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落实项目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责任。

(三)严把时间节点,确保资金支付。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早安排项目实施,加快红寺堡区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建设进度,对已完工项目,及时安排验收审计,确保资金支付进度达到考核要求。

(四)精准考核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绩效目标批复随文一同下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验,进行绩效自评并出具项目自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终验,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附件:红寺堡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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