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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22-00109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24
名称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1196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将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信用制”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除网上超市(直购、竞价)、协议供货和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适用“承诺信用制”。

二、“承诺信用制”的主要内容

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制”,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三)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承诺信用制”工作推进步骤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2021年7月1日起,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试点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10月1日起,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三)2021年1月1日起,全区各预算单位所有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四、“承诺信用制”工作要求

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承诺信用制”工作要求开展好采购活动。

参加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确保本级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落实“承诺信用制”工作,对推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虚假承诺的,严肃处理处罚。

附件:资格承诺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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