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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22-00084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3-31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2〕106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续性服务项目界定

政府采购延续性服务项目是指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以及当前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延续性强,且合同价格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化运维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延续性服务项目不适用货物、工程项目采购。

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且年度预算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延续性采购导致延续期限的总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界定是否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并对界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对界定为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延续性采购方式。

服务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延续性采购导致延续期限的总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延续性采购导致延续期限的总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项目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无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应财政部门的批准。

二、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流程

(一)采购意向。延续性服务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项目类型”选择“延续性服务项目”,并选择延续期限(延续期限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计划填报的延续期限原则上不得大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延续期限),“预算金额”填写延续期限的总预算,“备注栏”注明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延续性服务项目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当在“是否延续性服务项目”选择“是”,并填写拟采购的延续期限及相关年度预算金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延续期限内的预算后,采购计划直接备案并下达执行。

(三)采购文件及公告。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延续期限及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公告中进行明确,并在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注明该项目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及延续期限。未在采购文件和公告中明确的,原则上不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

(四)采购合同。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采购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

履行期限届满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以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的,年度履行期限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无法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导致无法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流程进一步优化完善。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75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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