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微空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大世界商务广场A座15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关于红寺堡区专治办移交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函》文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你公司在参与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后厨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活动时,提供企业资质帮助他人进行围标情况属实。该项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49850元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以上罚款49850元,要求贵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红寺堡区农业银行上缴罚款后,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局开具“代收罚款收据”,将缴款书第五联送至财政局采购办(533办公室)。
开户银行: 农行红寺堡支行
账户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账 号: 29376001040000105
收入类款项: 103050199
项目名称: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若贵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对贵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