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发〔2020〕2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厉行节约,提高公务用车配备效率,规范“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2018〕35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厉行节约,提高公务用车配备效率,规范“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有效保障公务用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2018〕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采购人、供应商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ningxia.gov.cn),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实现限额标准以下公务用车网上协议供货,有效管控价格和质量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商城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品目录、限额标准、供应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的制定以及价格监测、系统维护。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行为。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具体执行、实施。
第二章 协议供货当事人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供应商为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当事人。
采购人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供应商指经公开征集并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的品牌厂商、或授权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活动,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
第七条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平台对其提供商品的型号、价格、参数或服务量化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同时协助采购人在相应的品目范围内选择商品。
第三章 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第八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公务用车采购总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采用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采购。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择供应商及其商品并按实际采购金额填报采购计划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协议供货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中心完成成交确认书电子签章。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商城自行下载打印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供应商因故不能确认的订单,退回给采购人,此订单作废,采购人需重新填报计划。
第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供货验收事宜。
第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四章 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对网上商城的车辆信息进行及时维护更新,确保车辆信息的全面、准确、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车辆为现行国家汽车排放标准及以上车型,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采购中心负责对网上商城当事人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中心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公务用车配置限额标准和网上商城规则、流程进行采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出现以下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
(一)将超过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的;
(二)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
(三)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无故拖延付款、逾期付款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协议供货中出现以下行为,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一)协议供货车辆为现行国家汽车排放标准以下车型的;
(二)实际供货车型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
(三)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逾期供货的;
(四)借变更车型、配置等名义对同一款车型变相加价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
(六)擅自将成交项目整体或分包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八)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违约情况的或扰乱协议供货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如遇有关政策或实施方案调整,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