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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8/2020-00061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9-08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银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46号  

邮  编:750001      

法  人:李强  

联系电话:18695109959          

被投诉人:宁夏隆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路与虹桥南街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A座21层

联系人:朱睿  联系电话:17398432830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多媒体智慧黑板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NCZ(WZ)000234),于2020年4月24日由宁夏隆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隆源”)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于2020年5月7日向宁夏隆源提出质疑。宁夏隆源于2020年5月15日对该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20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并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后,2020年6月12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我局依法就相关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调查论证,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进行投诉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功能演示2∶智慧黑板支持在Windows 桌面下批注,并且在批注状态下随时调用小黑板而非返回白板软件,为老师提供更加使捷的操作体验;(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

据我方了解,为了教学方便在Windows系统下的批注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界定在批注状态下随时调用小黑板,是否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

回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了解……",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此项参数是为老师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而设置的,从而加快老师的教学进度,是为了使智慧黑板能更好地为师生提供服务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

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与投诉。

事实依据∶贵单位在质疑事项1中回复缺乏客观证据,仅仅以"此项参数是为老师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而设置的,从而加快老师的教学进度,是为了使智慧黑板能更好地为师生服务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这样如此主观臆测的回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更何况,让教学便利只能使用小黑板?其他的工具就不行吗?很明显此条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论证意见

1.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的必要证明材料。只在质疑函中称 “据我方了解,为了教学方便在Windows系统下的批注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界定在批注状态下随时调用小黑板,是否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只是提出了一种疑问和主观推论,并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质疑事项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此项参数是为老师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而设置的,从而加快老师的教学进度,是为了使智慧黑板能更好地为师生提供服务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招标文件是否科学合理,并不是以供应商的如何理解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目的以及采购需求作为标准。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以上投诉不成立。

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描述的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属于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没有第59条;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负面清单》货物类的相关内容。

代理机构工作不严谨、不认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正确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4.投诉人投诉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投诉人投诉函中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律依据:第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且此条中并无第八项。

二、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进行投诉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功能演示3∶智慧黑板配套汉字授课系统,支持屏幕书写笔记实时呈现、回放,当所写的字出现诸如笔画数量、笔画顺序等错误时,系统会从笔顺、笔画、方向、结构等多维度进行智能评判,也会给出正确的书写方法建议∶(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

据我方市场调研,此项功能为书法软件系统,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此功能,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回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市场调研……",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此项参数是为了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可以让智慧黑板能成为学生的书法老师,从而让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就能提高汉字的掌握程度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

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功能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与投诉。

事实依据∶贵单位在质疑事项2中回复缺乏客观证据,仅仅以"此项参数是为了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这样如此主观臆测的回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更何况,贵单位在质疑"我司市场调研结果",同样,既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请贵单位例举出市场证据,相关演示功能满足三家。如没有,很明显此条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土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论证意见

1.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必要证明材料。只在质疑函中称 “据我方市场调研,此项功能为书法软件系统,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此功能,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并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用“一些……无法实现”就推论“不足三个品牌”,进而得出“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的推论不成立。属于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的情形。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此项参数是为了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可以让智慧黑板能成为学生的书法老师,从而让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就能提高汉字的掌握程度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招标文件是否科学合理,并不是以供应商的如何理解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目的以及采购需求作为标准。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依据红寺堡财政局的调查取证材料证明,至少有三个厂家的产品满足以一演示要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以上投诉不成立。

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描述的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此项参数是为了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可以让智慧黑板能成为学生的书法老师,从而让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就能提高汉字的掌握程度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属于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没有第59条;“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负面清单》货物类的相关内容。

代理机构工作不严谨、不认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正确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4.投诉人投诉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投诉人投诉书中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律依据:第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且此条中没有第八项。

三、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进行投诉

(一)质疑及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中功能演示4∶支持汉字教学屏幕书写框选汉字进行书写过程原笔迹回放(非视频回放)和一键调用"名家示范、汉字故事,语文知识"包含书法老师亲笔书写视频等教学资源,支持课件汉字点选汉字一键调用"名家示范、汉字故事,语文知识"包含书法老师亲笔书写视频等教学资源;(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

据我方市场调研,此项功能为书法软件系统,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此功能,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更优涉及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并且质疑事项2和3是同一书法”

投诉事项3:“软件同时实现的功能,重复设置分值。

回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市场调研·……",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此项参数是在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同时,可以让学生更好的学习语文知识、了解汉字故事,观摩名家书法作品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与质疑事项2实现的是不同的功能,并不是同一软件同时实现的功能,并没有重复设置分值。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8条"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的规定。

并且,智慧黑板的软件功能并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 号令)第 58条所述的案例或业绩,请认真区分。

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功能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与投诉。

事实依据∶贵单位在质疑事项3与质疑事项2如出一辙,回复缺乏客观证据,仅仅以"此项参数是为了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等等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这样如此主观臆测的回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更何况,贵单位在质疑"我司市场调研结果",同样,既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请贵单位例举出市场证据,相关演示功能满足三家。如没有,很明显此条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论证意见

1.不存在“软件同时实现的功能,重复设置分值”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的“智慧黑板配套汉字授课系统,支持屏幕书写笔记实时呈现、回放,当所写的字出现诸如笔画数量、笔画顺序等错误时,系统会从笔顺、笔画、方向、结构等多维度进行智能评判,也会给出正确的书写方法建议”质疑事项3中的“支持汉字教学屏幕书写框选汉字进行书写过程原笔迹回放(非视频回放)和一键调用"名家示范、汉字故事,语文知识"包含书法老师亲笔书写视频等教学资源,支持课件汉字点选汉字一键调用"名家示范、汉字故事,语文知识"包含书法老师亲笔书写视频等教学资源”相比较,虽然都是书法类,但是采购需求的参数内容不同。正如采购人答复的“与质疑事项2实现的是不同的功能”,并没有重复设置分值,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必要证明材料。只在质疑函中称 “据我方市场调研,此项功能为书法软件系统,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此功能,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更优涉及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并且质疑事项2和3是同一书法”。“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并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用“一些……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就推论“不足三个品牌”,进而得出“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的推论不成立。属于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质疑事项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此项参数是在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汉字书写笔画、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而设置的同时,可以让学生更好的学习语文知识、了解汉字故事,观摩名家书法作品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招标文件是否科学合理,并不是以供应商的如何理解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目的以及采购需求作为标准。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全部满足演示内容得4分,不满足得0分”,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依据红寺堡财政局的调查取证材料证明,至少有三个厂家的产品满演示要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以上投诉不成立。

4.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描述的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并且,智慧黑板的软件功能并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 号令)第 58条所述的案例或业绩,请认真区分”属于法规文件与条款内容对应错误,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正确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没有第58条和第59条;而第58条“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和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无关”的规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负面清单》货物类的相关内容。代理机构工作不严谨、不认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正确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5.投诉人投诉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投诉人投诉时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律依据:第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且此条中没有第八项。

四、投诉事项4∶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进行投诉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4∶技术参数3、★4.智慧黑板采用86英寸纳米触控屏,屏体亮度不小于380cd/m²,对比度≥1200∶1,色彩覆盖率≥NTSC 90%∶屏幕表面采用≤3.3mm厚防眩光钢化玻璃,透光率不小于85%;智慧黑板具备良好的色彩显示效果符合SJ/T11292规定,通过色域覆盖率检测,色域覆盖值≥130%∶

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屏体亮度都是在350cd/m²,色域覆盖值在70%,都无法达到这个固定值,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

回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市场调研…·,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上述参数设置,屏体亮度不小于380cd/m²,并未设置固定值,并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0 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贵单位在质疑事项4,回复缺乏对于实际教学场景的理解,试问显示屏的屏体亮度越亮代表着对于实际教学使用体验越好吗?在市面上的屏体亮度,300的标准足矣满足教学需求,招标要求却缺乏实际考量标准,值得深思!更何况,贵单位在质疑"我司市场调研结果",同样,既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请贵单位例举出市场证据,相关演示功能满足三家。如没有,很明显此条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指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论证意见

1.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的必要的证明材料。属于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情形。而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并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属于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质疑事项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投诉人称“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屏体亮度都是在350cd/m²,色域覆盖值在70%,都无法达到这个固定值,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缺乏事实依据

(1)按照投诉人称“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屏体亮度都是在350cd/m²,色域覆盖值在70%,都无法达到这个固定值”。说明采购人选择参数更优,采购人选用更优产品无可厚非,投诉不成立。

(2)“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的说法自相矛盾。一说采购人设置更优级参数,致使采购需求不能满足3家,又说“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自相矛盾。

(3)投诉人所称“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用“一些……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就推论“不足三个品牌”,进而得出“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的推论不成立。

(4)招标文件是否科学合理,并不是以供应商的如何理解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目的以及采购需求作为标准。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此参数是按响应程度得分或者加减分,即为允许偏离项,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依据红寺堡财政局的调查取证材料证明,至少有三个厂家的产品满足以一演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以上投诉不成立。

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解释请贵公司认真审阅上述参数设置,屏体亮度不小于380cd/m²,并未设置固定值,并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0 条的规定”的描述属于理解有误,引用法规文件不当的情形,但不影响答复结果,投诉不成立。

质疑人称“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屏体亮度都是在350cd/m²,色域覆盖值在70%,都无法达到这个固定值,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上述参数设置,屏体亮度不小于380cd/m²,并未设置固定值,并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0 条的规定”的解释,属于理解有误,回答问题不完整,引用法规文件不当的情形。但不影响本项质疑的答复结论,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4.投诉人投诉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投诉人投诉时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公司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第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且此条中并无第八项。

五、投诉事项5∶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进行投诉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技术参数13、质量约227g,直径约38mm钢球,从约2m高度自由落体冲击黑板玻璃屏体,玻璃不破坏。此项重量以及直径上明确标出了数值,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设置固定值得要求。

事实依据∶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防撞击力能力测试,钢球质量都在 208g左右,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

回复∶1)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市场调研·……",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上述参数设置,以上技术参数只是给了一个约为多少的参考值,并未设置固定值,并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 40条的规定。

2)技术参数15.产品通过银纳米10万次弯折性能测试、银离子迁移性能测试。

不满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2)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不满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参数要求产品通过此测试,这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的最低数值,并非固定值;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是整机或单个设备的检测报告,并非要求某一部件的授权函或检测报告;而且此项参数并不包含资质、资格、论证的要求。

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与投诉。

3)技术参数16.智慧黑板通过触控 UV老化性能测试,LVA-340,0.89w/m2/nm、60℃,测试500H,触控功能正常,在温度(50±2)℃,相对湿度93%的条件下工作 4小时正常工作,触控挠曲性能良好。

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回复∶3)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不满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参数要求产品通过此测试,这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的最低数值,并非固定值;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是整机或单个设备的检测报告,并非要求某一部件的授权函或检测报告;而且此项参数并不包含资质、资格、论证的要求。

4)触摸菜单、USB密钥,多种方式皆可实现智慧黑板的整机锁定与启用

我方市场调研,实现此功能的有很多种,如声控,指纹,人脸识别等多种方式,为何界定 IC卡,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4)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我方市场调研……"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此项参数不含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是整机或单个设备的检测报告,并非要求某一部件的授权函或检测报告;而且此项参数并不包含资质、资格、论证的要求。

5)技术参数 24.智慧黑板具有与学校网络中心以及智慧校园联动功能,确保智慧黑板可兼容在整个校园体系中,制造商具有智慧课堂云应用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

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具有此证书的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5)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不要肆意套用负面清单内的条款,此项参数仅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合理设置。

6)技术参数26.智慧黑板具有与智慧教室设备联动功能,制造商具有交互黑板智慧教室控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具有此证书的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6)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不要肆意套用负面清单内的条款,此项参数仅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合理设置。

7)技术参数28.整机具备抗强光干扰性能,在400KLLX照度的光照下保证书写功能正常;

多个品牌厂家具备抗强光干扰性能,并且检测值都在100KLLX照度,在学校教室内使用设定 400KLUX意义何在?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4)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多个品牌厂家具备抗强光干扰性能……",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参数要求产品通过此测试,这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的最低数值,并非固定值。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所谓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论证意见

(1)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事项5中技术参数13、15、16、17、24、26、28的质疑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的必要证明材料。只在质疑函中称 “据我方市场调研,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防撞击力能力测试,钢球质量都在 208g左右,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有意排除具有更优设计的产品厂家参与投标”。“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并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属于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质疑事项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事项5中技术参数13、技术参数15、技术参数16、技术参数28的质疑答复不全面,且未实质性答复此3个参数的设定意义,致使质疑人投诉。但不影响答复结果的准确性,故投诉不成立。

1选定测标准值并无不当,此投诉不成立

“1)技术参数13、质量约227g,直径约38mm钢球,从约2m高度自由落体冲击黑板玻璃屏体,玻璃不破坏”。此项重量及直径乃是产品参数测量标准体的重量和直径,并非采购需求产品参数的重量和直径。包括“2)技术参数15.产品通过银纳米10万次弯折性能测试、银离子迁移性能测试”、“3)技术参数16.智慧黑板通过触控 UV老化性能测试,LVA-340,0.89w/m2/nm、60℃,测试500H,触控功能正常,在温度(50±2)℃,相对湿度93%的条件下工作 4小时正常工作,触控挠曲性能良好”、“7)技术参数28.整机具备抗强光干扰性能,在400KLLX照度的光照下保证书写功能正常”,均是采购人根据自己的应用需要和应用场景为控制产品质量而选定的测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企业的相关标准,符合相关法规。不属于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0条“设置固定值”的情形。

2投诉人投诉技术参数13、技术参数15、技术参数16、技术参数28这4项技术参数测试条件的选定,致使所采货物“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招标文件是否科学合理,并不是以供应商的如何理解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目的以及采购需求作为标准。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以上参数是按响应程度得分或者加减分,即为允许偏离项,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依据红寺堡财政局的调查取证材料证明,至少有三个厂家的产品满足以一演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采购目的以及需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以上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对投诉事项5中“触摸菜单、USB密钥,多种方式皆可实现智慧黑板的整机锁定与启用”的投诉不成立。

(1)投诉人质疑函称“我方市场调研,实现此功能的有很多种,如声控,指纹,人脸识别等多种方式,为何界定 IC卡,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只是提出了一种疑问和主观推论,并未实质提出质疑的具体事实。投诉不成立。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此参数是按响应程度得分或者加减分,即为允许偏离项,并未排斥任何产品参与投标,也不影响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依据红寺堡财政局的调查取证材料证明,至少有三个以上厂家的产品满足以一演示。)

(2)投诉人称“为何界定 IC卡,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此项参数不含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是整机或单个设备的检测报告,并非要求某一部件的授权函或检测报告;而且此项参数并不包含资质、资格、论证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答非所问,答疑不准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准确理解质疑人的诉求,科学答疑。

六、针对投诉事项5中5)技术参数 24、6)技术参数26、的论证意见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5)技术参数 24.智慧黑板具有与学校网络中心以及智慧校园联动功能,确保智慧黑板可兼容在整个校园体系中,制造商具有智慧课堂云应用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

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具有此证书的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5)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不要肆意套用负面清单内的条款,此项参数仅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合理设置。

6)技术参数26.智慧黑板具有与智慧教室设备联动功能,制造商具有交互黑板智慧教室控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具有此证书的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回复∶6)贵公司在本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多个品牌厂家都能实现此功能,…·…"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请贵公司认真审阅此项参数,不要肆意套用负面清单内的条款,此项参数仅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合理设置。

(二)论证意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制造商具有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是依法进行的合理设置。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不足三个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必要证明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七、针对投诉事项5中5)的论证意见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回复∶8)-12)贵公司在这5项质疑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仅凭"据我方市场调研……",即对即对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参数进行定性并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上述参数是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功能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反映出采购人对智慧黑板的功能与服务的需求。所谓的差别对待、歧视待遇、指向性与特定产品缺乏证据支持。同时技术参数只是给了一个参考值,并未设置固定值。

此外,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设置合理的采购需求,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质疑与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所以,此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8-12∶此条答复中没有列举三家及以上满足此功能的合理合法证明材料,此质疑答复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为无效答复!

(二)论证意见

投诉人在质疑乃至投诉时均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履行举证义务,提供“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的必要证明材料。只在质疑函中称 “以上5项技术参数中据我方市场调研,此项功能为书法软件系统,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的品牌都无法实现此功能,不足三个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投诉人所称“一些世界知名品牌以及中国知名品牌”不代表所有知名品牌,更不代表所有品牌。用“一些……知名品牌都无法实现”就推论“不足三个品牌”,进而得出“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的推论不成立。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称“此条答复中没有列举三家及以上满足此功能的合理合法证明材料,此质疑答复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为无效答复”的投诉内容没经过质疑,也超出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予答复。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质疑事项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针对“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时间不合理,并已过回复期,我方无法参与投标”的论证意见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时间不合理,并已过回复期,我方无法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我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代理机,招标文件代理机构联系人朱睿,17398432830,对方电话无人接听,我方通过多次联系,对方告诉我方说不负责本项目,在休假期间,随后给我方另一个负责人的联系电话(15226259331),当时已时下午5点左右,所以我方将质疑函时间改为5月7日并送达到代理机构。

采购人/代理机构王2020年5月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代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17时电话通知我方领取回复函,

必须提到的是本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9时开标,我公司安排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领取回复函后,发现回复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代理公司回复我方因为他们开标忙,公司公章不在等理由,所以今天才通知我方,所以我方没有足够时间作出反应并参加投标,明显是为了强行开标,让我方无任何渠道争取合法权益,限制我方正常投标,以满足该公司或其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差别的项目信息;(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土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二)论证意见

投诉人“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时间不合理,并已过回复期,我方无法参与投标”的投诉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查阅相关资料,代理机构于5月7日收到质疑函,于5月15日给予答复,质疑答复期为6个工作日。投诉人称5月18日收到质疑答复函,则质疑答复期为7个工作日,因此,质疑答复并未超期,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论证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文件中存在其他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采购产品名称不一致。采购产品名称:86英寸智慧黑板,技术参数中分别有:智能交互黑板、智慧黑板、白板、白板软件等多种称呼。

(二)参数24—26所列软件证书属于法规强制要求,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带‘★’的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 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 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 有一项减2分”的操作,与相关法规抵触。

软件证书名称过于具体,易引起质疑投诉对采购不利,应改为大类。

(三)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差距过大,有失公平,变相的差别待遇。部分参数设置违规。如:29(2)不小于Intel I5-7代处理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经研究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

2.责令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市场调研,认真梳理采购需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认真整改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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