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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1-12-13 来源: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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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20211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5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明确了以法治手段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政策依据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三、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适用本《条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条例》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

(二)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三是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笼子。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机制。三是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五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联系人:李富强                    咨询电话:0953-27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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