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联: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意图和背景
2015年8月5日,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偿管理办法》。在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程中,因免疫过敏反应造成动物发生应激死亡或流产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养殖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原有补助标准太低,养殖户拒绝防疫,易发生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我区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氛围,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加强了动物防疫工作,提高了重大动物疫病动物免疫质量,切实保障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保障红寺堡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
三、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
本办法中免疫应激死亡流产是指在强制免疫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死亡或流产的畜禽,并经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疾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鉴定认可的畜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是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补助项目资金来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等。
1.本办法项目资金来由地方财政承担,每年预算20万元。
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为:牲畜口蹄疫、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猪瘟、羊布鲁氏菌病等。
第五条至第六条包括补助标准及程序。
补助标准。猪:流产100元/头;死亡体重25公斤以下400元/头,体重25-75公斤700元/头,体重75公斤以上12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妊娠母猪2000元/头,种公猪2500元/头。
羊:流产100元/只;死亡体重10公斤以下200元/只, 体重10-50公斤400元/只,体重50公斤以上800元/只。
牛:流产3000元/头;死亡体重 50公斤以下4000元/头,体重50-200公斤6000元/头,体重200公斤以上8000元/头。
鸡:死亡育雏、育成鸡每只5元,成年鸡每只30元。
鸭:死亡育雏、育成鸭每只8元,成年鸭每只30元。
鸽等小型家禽参照鸡的补助标准执行,鹅等其他家禽参照鸭的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程序:对出现强制免疫应激症状的,畜(禽)主须第一时间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应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诊疗。对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主须在死亡流产后2小时内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应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并将情况上报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接到报告后,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会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及防疫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红寺堡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对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进行汇总一次,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款直接以“一卡通”形式拨付畜(禽)主账户。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在补助范围的条例、补助经费监督管理责任、《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未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专用疫苗的;没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档案的;自行免疫的;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