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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寺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 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19-09-02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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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关联:红寺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

2019年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和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生态立区战略,红寺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生态立区战略,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委管理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单位)、乡镇科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住建交通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参照《规定》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目的,明确了审计对象为区委管理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单位)、乡镇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提出了审计坚持因地制宜、重在责任、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项目计划和实施。明确了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的程序,明确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实施方式,可以独立实施,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

(三)审计内容。明确了我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具体从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作出重大决策、完成目标任务、履行监督责任、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履行其他相关责任等7个方面进行审计。

(四)审计评价和标准。明确了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审计评价的原则和内容。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审慎作出评价。

(五)结果运用。明确了落实审计问题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结果运用三个方面的规定。

(六)附则。明确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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