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联: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吴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拟定了《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业主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维护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说明
《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他说明
《红寺堡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形成后,原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核,同时,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