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8-11-19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水利厅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职责履行,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水利厅对《管理办法》做以下解读。

修订的必要性

2014年,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宁水发〔2009〕155号)和《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评办法》(宁水建发〔2010〕38号)修订合并,形成《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418号),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水利投资形势变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部分新标准、新规范的施行及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尤其是水利部2017年第32号公告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机构组建、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同时,原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实施中也有“项目法人组建资格条件及职责划分不具体、考评奖惩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过程

近年来面对我区水利投资的新形势和水利工程点的特点,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实施中推行以县(市)为单元的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工程管理技术力量不足和主体责任缺位的问题。大部分建设单位成立了常设的项目法人机构保持了稳定的建设管理力量,专业化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总承包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中试点应用。水利厅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修订《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并结合各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和原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不足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6月向水利厅有关业务处室、局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经过认真梳理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8月初正式颁布实施

三、《管理办法》着重解决的问题

以国家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为基础,立足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状,充分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综合考虑项目类型、地区差异着重解决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的关键问题。

(一)持续推进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专业化管理,可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程序,理顺项目管理关系,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合理配备专业力量。统一组建项目法人可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集中使用管理,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另外《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工作经验和能力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工程计划建管、财务、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廉政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管理办法》指出,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按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四个阶段,详细划分各阶段职责;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监督管理进一步压实岗位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实行奖励惩戒机制,自治区水利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 ,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

(六)积极试点代建制、总承包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管理办法》提出,试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BT(建设-移交)等新模式。不具备项目法人组建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单位或代建机构组织项目的实施。

四、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建议

   《管理办法》是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其颁布实施必将对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产生积极影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全面理解《管理办法》的内涵。我区水利工程以中小型为主,点多面广量大,建设规模相对较小,建设情况复杂,各单位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的实质和内涵,积极推进项目法人组建、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因地制宜,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推动水利工程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抓紧完善县级建设管理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紧紧抓住水利建设投资稳定增长建设项目不断不增加的有利时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组建县级项目法人,将本县各类水利工程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县级项目法人转为常设机构建立稳定、专业的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扭转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分散的局面,为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试点总承包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